兆豐案查核報告 曾銘宗張盛和都有責任
據中央社報導,該報告中就本案所涉期間之歷任首長責任指出,曾銘宗2年半的主委任期及張盛和4年的部長任期內為本案醞釀、惡化至接近爆發的主要期間,曾銘宗職掌金融監理,明知兆豐已有類似缺失遭國外金融機關裁罰之前例,未能督導所屬採取積極督管作為,落實缺失改善,銀行通報機制一再失靈,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亦均失守,錯失督導良機,導致兆豐再遭重罰,應負最主要責任。
報告還指出,張盛和主管公股股權管理,二度核派蔡友才擔任公股代表人,對於其嚴重失職之情未能有效掌握督管,導致兆豐遭裁罰案三年內兩度發生,造成公股鉅額損失,故亦應負起重大責任。而陳裕璋則因任內雖有發生巴拿馬分行遭輕度裁罰,惟經金管會督管、兆豐回覆已改善後隨即卸任,其責任尚未可稱重大。
至於前金管會主委王儷玲、丁克華、現任財政部長許虞哲等3位首長,在本案中任期皆僅約4個月,王儷玲任期因介於本事件即將爆發尚未爆發階段,應負之責尚未可稱重大,而丁克華與許虞哲則甫上任即進入本案爆發期及善後期。
丁克華已於本案處理告一階段後請辭負責,許虞哲則因造成本事件惡化關鍵的公股代表人非由其核派,且於其就任前即離任,事件爆發後也已迅即整頓董事會、啟動民事求償、補正法規缺失等善後作為,故尚難課以派任及管理不當之責。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並轉述,查核報告總結中開宗明義即指出,中央機關政務首長係全國性政策的決定者與監督者,其政策決定是否正確、監督下屬是否周延,影響性係全面而長遠,政務官的施政表現必須體現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確保行政課責(executive accountability),結果必須獲取大眾信任(public trust),這些是民主國家運作的基本原則,故政務官責任之論究不以有明確違法為前提。
他表示,查核報告已於今天函送監察院,後續除交由監察院依其職權進行責任調查及追究外,行政院未來也將以兆豐案教育公務同仁於推動各項施政的過程中,能以更謹慎積極的態度,對所管業務可能因累積性缺失進而導致重大事件發生者,能預見於先、防患未然,以避免相同疏失情事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