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布 房屋稅修法三大共識
財政部4日邀請各地方政府討論房屋稅修法議題,蒐集各地方政府意見,財政部表示,經各地方政府及機關代表於會議中交換意見,確認三大共識,有關檢討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3年期程部分,基於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是否合理,主要在於是否充分考量各項影響因素及調整幅度、時機是否合宜,縮短重行評定期程未必有助稅基合理化,且考量地方政府評定作業所需人力及時間,決議期程仍宜維持3年。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李慶華表示,開會後獲致三大共識,包括房屋標準價格重評定時間仍定為3年;房屋耐用年數將縮短並提高折舊率,調降殘值認定,相關標準可由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彙整現制以後1個月內呈報財政部核定;房屋稅免稅額由現行10萬元依房屋標準價格重評定調整,免稅額可在不修法的前提下提高,惟將不會超過30萬元,由新北市稅捐處2年內彙總評估。
有關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部分,財政部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係由各地方政府評定並公告,鑒於各地方政府評定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不一,為使各地方政府有一致且合理之認定標準,減少徵納爭議,將由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彙整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後,訂定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參考標準報財政部核定。
有關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標準部分,財政部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的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
鑒於現行《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房屋免徵標準已訂有調整機制,財政部說,未來將由地方政府於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時併同檢討該免徵標準,因地制宜合理反映免徵房屋稅的住家用房屋現值。
又為使各地方政府調整該免徵標準時有可資參考的調整計算方式,將由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彙整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後,研訂免徵標準調整計算參考公式報財政部核定。
財政部表示,現行《房屋稅條例》本於地方自治精神,關於稅基的評定屬地方政府權責,該部籲請各地方政府就調整幅度及是否適用舊屋等節應審慎評估。為使各地方政府的做法較為一致且公平合理,透過今日會議邀集各地方政府交換意見並分享經驗,後續並將持續推動建立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參考標準、調整住家用房屋免徵標準參考公式等,均有助於各地方政府未來更為合理評定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