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都別忘 10月起7休1上路
據中央社報導,日前勞動部廢除民國75年函釋後,勞工回歸勞動基準法第36條,為了讓法令更加完善,勞動部9月10日發布勞動基準法第36條令釋。
除了符合以下3種狀況的勞工,並經過勞工同意才可連續上班超過6天,但最多不得超過12天。
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勞動部說,雇主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將會依法開罰新台幣2萬至3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