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宣判 2災戶國賠91萬
高雄氣爆造成32人罹難、300多人受傷,由高市府向李長榮化工代位求償,其中,也有部分災民提告市府申請國賠。30日高雄地方法院針對其中2案做出判決,認定高市府有責,應賠陳、楊兩名受災戶,財物、薪資及精神損失合計90.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施柏宏表示,法院共受理23件民事求償,包括高市府代位求償6件、高市府以原告身分起訴2件,以及未參與市府代位求償的自行提告國賠案共15件。
合議庭認為,地下排水箱涵屬市府公設,其施工有缺失,導致裡面的石化管線銹蝕,釀爆炸意外,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公有設施設置欠缺,應負國賠責任」。判市府應賠償受災戶陳耀彬房屋、家具、薪資及撫慰金共87萬、楊伯祿車輛受損4萬元。
針對判決結果,高市府表示,尊重法院,待收到判決後再研議後續處理,不會迴避應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