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供應短缺區 大戶須用再生水

經濟部擬強制,每日用水量3千噸以上廠商,依其用途不同,應強制使用10%或50%以上再生水。圖為嘉義縣朴子市水資源回收中心。(中央社)
經濟部擬強制,每日用水量3千噸以上廠商,依其用途不同,應強制使用10%或50%以上再生水。圖為嘉義縣朴子市水資源回收中心。(中央社)

【記者黃筠芸/綜合報導】

繼去年底公布施行《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經濟部近日再預告將針對水源供應短缺地區實施「再生水辦法草案」,要求每日用水量3千噸以上廠商,依其用途不同,應強制使用10%或50%以上再生水,最快8月公布施行。

根據草案規定,若位於有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每日計畫用水量達3千噸以上者,視用途不同區分,若是工業用水,應使用50%以上系統再生水;若生活用水、商業或其他者,應使用10%以上系統再生水。

官員表示,強制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規定,主要適用於新增用水需求者,舊有廠商除非未來有變更開發行為、新增用水需求達一定水量需納入適用外,否則原用水計畫不受影響。

另外,為避免廠商用水計畫可能會因為景氣或投資計畫生變影響,以致用水量不如預期,草案規定未來廠商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實際用水量連續3年皆未達各該年度核定用水量70%,且差異量平均達每日3千噸以上者,主管機關將視用水差異情形,調整或核減其用水計畫原核定的各年度至終期計畫用水量,或在差異範圍內調整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希望藉此讓水資源可充分調配,讓真正需要用水的廠商有水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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