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環評程序 環署:9個月內修法
為了讓環評更簡化、更有效率,環保署近期推動環評程序調整及法規修正。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28日表示,修正方式包括把民眾參與提到環評審查之前、顧問公司變成環評主管機關行政助手,而不是開發單位幫手,讓環說書可以客觀呈現內容,開發行為對當地環境適不適合就一目了然。此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以3次為限,之後不再同意補正。
環保署預計於2個月內調整環評審查程序,6個月內提出政策環評細項、環評作業準則與認定標準修正草案,包括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及未來國土計畫分區管制概念,引導開發單位於適當區位進行開發、9個月內提出《環評法》修正草案,以及1年半內提出「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草案,將原住民、迫遷等人文因素納入考量。
詹順貴說,審查會議以3次為原則,只是讓它更加法制化,3次就是明顯的告訴開發單位,環評委員、公民團體提出的問題要實問實答,如果3次之內還是答的非常虛,就會以補證不足為由,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至於地方政府負責環評遭環團詬病問題,詹順貴表示,104年修法明確界定案件在中央或地方做環評。中央因為公民團體參與多、資訊比較透明,環評審查也比較嚴。地方案件規模較小、但未必爭議較小。地方公民團體針對地方政府環評監督力量相對稍弱,這是制度性問題,鼓勵地方居民勇於參加地方縣市國土計畫或環評案件,隨時監督反應違法。
依《國土計畫法》分區管制部分,詹順貴說,做政策環評,盡量把工業區住商活動,聚焦在城鄉發展地區做適地開發,既然在規劃過程中已經被盤點適合開發土地,就可避免類似過去很多爭議。
詹順貴說,環評實施20年,被認定不應開發比例才4%,大家擔心環評擁有否決權是太上皇,但就實證資料來看,比較大的問題是在於審查不彰,而不是否決權。審查時間過長也是修法重點,審查效率不彰不是環保署審查的問題,絕大部分是開發公司與顧問公司補件時間拖延,是補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