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犬貓最重罰 200 萬
有鑑於現行法律,毀損狗籠最重可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虐殺貓犬最重僅有1年以下徒刑,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3日審查《動物保護法》修正案,除了將食用或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納入規範,最重可處25萬元罰鍰;此外,對於虐待動物致死或造成殘缺等行為,可處6個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200萬元罰款。
提案立委王育敏表示,過去台灣一直有零星屠殺狗貓的情況,雖然《動保法》原本就載名,不能屠殺、販賣動物,但並沒有載明犬貓屠體不可食用。目前高雄已明文禁止,未來台南也將跟進。她認為應該由中央明訂法令,全國應該有一致性的標準。
立委提案《動保法》修正案內容明定,不得宰殺犬貓、販售其屠體外,購買、食用及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其成分之食品,違者可處5萬~25萬元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此外,對於虐待動物致死或造成其傷害、殘缺等,可處6個月~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200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