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訂《動保條例》 吃狗肉重罰7.5萬

為了禁止饕客食用狗肉,《高市動保條例》規範食用者可受罰1萬5千至7萬5千元。(中央社)
為了禁止饕客食用狗肉,《高市動保條例》規範食用者可受罰1萬5千至7萬5千元。(中央社)

【記者楊秋蓮/高雄報導】

《動物保護法》自民國87年公布實施後,經多次修正,不友善動物的行為仍層出不窮,為彌補《動保法》的不足,高雄市議會9日通過《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不僅將《動保法》納入高中以下學校教育議題,並落實禁止買賣、濫殺及食用貓狗肉,違者最高將罰7萬5千元。

高市府動保處長徐榮彬表示,為杜絕民眾對動物不當的行為,新條例制定更多規範來保護狗貓。同時也規範高中等學校以下生命教育承辦人要定期參加動物保護教育訓練;3樓以上建築不得經營寵物業;業者需於寵物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3年)參與相關訓練課程至少4小時。

徐榮彬強調,《動保法》規範屠宰貓狗者要被裁罰5萬至25萬元;為了禁止饕客食用狗肉,《高市動保條例》規範食用者可受罰1萬5千至7萬5千元。他希望重罰可達成效。

另外,《高市動保條例》還訂定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尖銳足以傷害動物的針毯、釘床等裝置防範或驅趕動物;公私場所因管理不當致動物受困、受虐或受傷者,應提供必要醫療;寵物進出公共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加以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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