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擬定自治條例:颱風禁止入山,否則遇事要收搜救費
將來民眾遇到颱風日還要登山可能遭罰?台中市政府今天通過「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送市議會審議,條例禁止民眾颱風天強行入山,否則遇到登山事故,要向民眾收取保險理賠以外的搜救費用。
中央社報導,台中市消防局表示,依這項自治條例規定,未來台中市將劃分「一般管制」與「特殊管制山域」,民眾於二種山域中從事登山活動,應攜帶具定位功能的器材,包括衛星定位儀或可定位的智慧型手機等,及可供緊急連絡的通訊設備,如衛星電話、手機、無線電。
若登山活動範圍涉及特殊管制山域,則應由領隊帶領,領隊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等相關證照,同時投保登山綜合保險,若有違反可處新台幣1萬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另自治條例明訂,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市府可以公告管制區域,如果民眾強行入山或遲不撤退,不僅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若遭遇事故,須由台中市政府進行搜救者,可事後向被救者收取超過保險理賠金額的出勤徵用、租用救難機具、車輛等必要費用。
台中市長林佳龍表示,「台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是一項創舉,消防局數月來廣徵各界意見,充分討論,過程中雖有人質疑,但經過溝通,也都能了解這並非要加重登山者的經濟負擔。
由於目前保險業者規定,5人以上才能投保登山險,他也指示消防局積極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溝通研議修正,取消5人投保限制並提高緊急救援支付費用。
林佳龍說,自治條例中規範搜救費用由被救者負擔是使用者付費概念,相信民眾很支持,因登山者未考慮到搜救人員的安全,強行登山,將造成國家資源浪費。此外,台中山域與鄰近縣市接壤,也希望鄰近的宜蘭、南投、苗栗一起制定相關法規。
去年五月,中山醫學大學大四生張博崴四年前獨自登山遭遇山難,北地院認定,南投縣消防局搜救不力,判須賠張家近兩百六十七萬元,創下山難國賠首例。
中時報導,去年六月投縣長林明溱昨炮轟國賠是「有功無賞,打破要賠」,將上訴到底,並在半年內制定《南投縣登山管理自治條例》,除要求對「獨攀」等登山行為「強制拘留」,登山隊也需強制投保、租用衛星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