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豆花案二審 業者改判6月徒刑
永昌化工負責人周德永涉嫌將未經許可的「無水硫酸鈣(無水石膏)」包裝成食用級二水石膏,賣給下游廠商製造豆花,遭檢方依違反《食安法》、詐欺等罪嫌起訴。一審法院判周無罪,檢方上訴二審,二審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周男已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假冒罪,改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另判永昌罰金300萬元。
判決指出,永昌負責人周德永自2013年1月起,從中國進口無水石膏,再假冒成可供食品添加物的二水石膏銷回台灣,但是在去年6月前,我國「食品添加物使用限量暨規格標準」中,無水石膏為非表列的食品添加物。永昌進口2年多來,販售6千多公斤的無水石膏,獲利14萬餘元。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永昌販售的無水石膏是食用級,重金屬含量符合食品添加物標準,國際也允許食用,判永昌及負責人周德永無罪。
但二審智財法院則指出,當年周男明知無水石膏不能作為食品添加物,卻冒充為二水石膏進口販售,周男的違法行為不可免除,因此改判周男有罪。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