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非營利打獵 動保團體籲完善修法
立法院經委會初審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開放原住民非營利自用狩獵,但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動保團體19日在立院召開記者會,指出修法過於草率,所謂自用的定義規範不明,後果不堪設想,應和原住民族、生態專家、保育團體多方溝通建立共識。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表示,在《野生動物保育法》草案中並未提及如何認定「非營利自用」,也沒有明確指出「符合原住民傳統文化」獵具的定義;就算草案中全面禁用獸鋏,但是對於廣大山林間的吊索、套索卻無具體規範,恐對野生動物造成嚴重傷害。
台灣環保聯盟祕書長陳秉亨指出,早在2008年就已發現有台灣的保育類動物透過走私方式販售到中國當藥引,一旦草率通過《動保法》修正條文,恐怕將造成台灣保育類動物生態浩劫。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修法爭議在於原本以原住民文化祭儀為由,已可狩獵野生保育類動物,但開放「非營利自用」茲事體大,而在大規模商業化放生上,立院應好好去審議,而非不繼續審議,這些都需要好好討論,不能粗糙修法。
屏科大野保所所長黃美秀指出,保育是保護跟永續利用,《野保法》過度重視保護層面,忽略永續利用管理能力的建構。她建議,政府應該透過科學技術,監測野生動物資源的變動,以及監測狩獵活動,進行獵場管理,包含打獵的地方以及物種、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