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同居暴力 陸首部反家暴法上路
中國首部反家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性質和法律責任,讓清官也難斷的「家務事」有法可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去年12月27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條文內容指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即為家暴;而與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參照該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同居暴力」也納入其中。
另外,該法第13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依照該法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而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法律援助機構也應當依法為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則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這些規定都使家暴受害人能獲得更多援助和保護。
此外,該法也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若因遭受家暴或面臨家暴危險,而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依法皆應當受理。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紀錄。
而學校、醫療、社會等機構若遇到疑似遭受家暴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資料予以保密,並即時制止、調查。
中國的反家暴立法,籌備了20餘年,一開始是由1995年中國首部《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中首次提出「堅決制止家庭暴力」,直到今年才有專屬法律條文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