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逆轉 林益世改判13年6個月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貪汙索賄案,特偵組求處無期徒刑,台北地院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2罪,輕判7年4個月徒刑。檢方和林益世均上訴,高等法院26日宣判逆轉改認定林益世收賄,依違背職務收賄改判13年6個月,林母沈若蘭改依隱匿刑事證據罪遭判5個月。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以林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對經濟部施壓,不構成貪汙,改依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林益世無法交代家人保管箱1,580萬元來源,則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林益世7年4個月。
全案經上訴後,高院認定林益世收賄,因此將恐嚇得利罪改以貪汙罪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判12年,財產來源不明罪仍維持2年,因此訂林益世應執行13年6個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1,580萬元,還可上訴;林母則因改依滅證罪,判5個月得易科15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