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類商品標示 超過3成不合格
桃園市經濟發展局針對全市各賣場及專賣店等處進行商品標示抽查,至1月25日止,抽查219件鞋子中有73件標示不合格,不合格率33.33%,不合格事項主要以未標示 「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為最多;桃園市經濟發展局張昌財局長呼籲民眾購買前,應看清楚標示內容,拒絕購買來路不明商品,保障自身權益。
桃園市經發局表示,依據《鞋類商品標示基準》,「鞋類」商品應該標示「商品名稱」、「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生產國別」、「鞋面、大底主要材料」、「尺寸或尺碼」等事項,倘鞋底(大底)含有聚胺酯(PU)易水解材質者,應加註標示「製造年月」、「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始可上市銷售。
針對商品標示不合格商品,將依《商品標示法》要求製造商限期改正,違者將處以新台幣2萬元至20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將強制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