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撞警車17歲少年中彈 警方:符合開槍規定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警員表示,自小客車多次衝撞警用汽車並加速逃逸,其危險駕駛行為已經危及員警與他人安危,員警開槍符合規定。(楊梅分局提供)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警員表示,自小客車多次衝撞警用汽車並加速逃逸,其危險駕駛行為已經危及員警與他人安危,員警開槍符合規定。(楊梅分局提供)

【記者徐乃義/桃園報導】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兩名警員22日凌晨執行巡邏勤務時,在楊梅區瑞溪路、瑞福路口截查到一輛可疑車輛,車上18歲田姓男司機見狀多次衝撞警方並加速逃逸,警員開車追捕並朝車胎開槍阻嚇,子彈貫穿車窗,打到司機位旁17歲徐姓少年的後腦,頓時血流如注。徐姓少年送院搶救後,直至早上仍未脫離危險期。家屬質疑警方隱瞞事實;警方表示,開槍符合規定。

警方指出,田男在逃竄期間,2次衝撞巡邏車,導致巡邏車右側車門刮傷,田男最後停車在楊梅區文化街路中間,假意停車受檢,趁員警下車趨前時,他再踩油門逃跑,員警見狀掏槍,朝右後方輪胎開1槍,子彈貫穿右後方車窗,打到徐姓少年後腦,當場血流如注,田男見狀嚇傻停車。

少年家人質疑,警方未將事發過程據實以告。警方則回應已指派副分局長、草湳派出所長向家屬說明過程並致歉,也對徐姓少年誤中流彈表示遺憾。但表示,員警當時開啟巡邏車警示燈及警笛欲攔檢失竊車輛時,自小客車不願配合受檢,多次衝撞警用汽車並加速逃逸。其危險駕駛行為已經危及員警與他人安危,因此員警朝自小客車右後方輪胎射擊,員警執勤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依法逮捕之人拒捕、脫逃時得使用槍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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