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打擊組織犯罪 強徵成員最重判7年

【記者莊麗存/台北報導】

因應組織犯罪手法多元化,行政院會12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組織犯罪認定,根據新法,不一定要有組織名稱、規約、儀式,只要不是臨時起意、立即實施的犯罪,都有可能被認為是「組織犯罪」。

修正草案定義,只要是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逾5年有期徒刑的罪,所組成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都叫「組織犯罪」;而所謂「結構性組織」,是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名稱、規約、 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要件。

草案也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招募未滿18歲青年加入組織更加重1/2罰則;強迫吸收成員或阻止成員退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避免不肖分子利用犯罪組織的威勢,草案也正面表列組織成員要求他人出售股分或放棄經營權、配合都更重建程序、購買商品支付勞務報酬、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內容,將處3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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