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函告雲縣禁用生煤條例無效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

環保署7日發函雲林縣政府,《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因牴觸《地方制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宣告無效。環保署表示,雲林縣自治條例規範事項不僅涉及環境保護,還包括全國性能源政策與能源事務,依《能源管理法》規定屬於中央權限,不得由地方訂定自治條例。

環保署指出,雲林縣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牴觸《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之外;關於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空氣汙染物管制,雲林縣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採「全面禁止」,剝奪直接賦予人民請求核發許可權利,牴觸了《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許可制」的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函告無效。

雲林縣政府於今年6月10日公布《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6月12日函請環保署備查。自治條例明訂105年6月11日起雲林縣轄內將禁用石油焦,106年6月11日起禁用生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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