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專欄】與公司簽定期約 期滿不續約怎麼辦?
大華從2000年1月開始任職於一家航空公司,擔任機師的工作。公司方面和大華簽了一份為期5年的僱傭契約。合約上雖然有寫「合約的有效期間為5年,約滿後逐年續約......」但沒想到5年合約一到期,公司方面馬上發函給大華,告知他不續約,雙方之間僱傭關係到期終止。大華心想,自己一直努力工作,公司怎麼說不續約就不續約,以後該怎麼辦?
答:實務上,如果法院認定大華的工作性質、專業背景等事實,符合繼續性勞務性質的工作,就可能因不符合《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9條第1項,以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6條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的情況,而被法院認定應屬不定期契約。從而公司方面不得以簽訂定期契約等方式,刻意規避資遣費、退休金等雇主應負的責任。
因此,就算大華的確有跟公司簽訂一份為期5年的僱傭契約,但是在法律上,只要大華能積極舉證自己在公司擔任機師的工作,依公司指示負責各種不同航線、機種之客、貨運輸,屬於有繼續性性質的工作等,大華還是有獲得法院最後作成有利判決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