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冠英條款三讀 違法公僕退休金可追回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對於違法公務員在案件審理期間辦理退休,仍可「爽領」退休金,立法院院會1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並新增被外界稱為「郭冠英條款」的「免除職務」懲處,未來違法公務員若遭免職,不但已領取的退休金可以剝奪、減少或追回,也不得再任公務員。不過因修法不溯及既往,所以無法適用郭冠英案。

郭冠英於2009年任職行政院新聞局祕書期間,以筆名「范蘭欽」發表辱台言論,遭到監察院彈劾,停職期滿後卻又回任台灣省政府,不久後便申請屆齡退休,「爽領」退休金,引發爭議。

過去懲處違法失職公務員僅有撤職、休職、降級、減俸及申誡,但新版《公務員懲戒法》不但增列「免除職務」、「剝奪及減少退休金」及「罰款」等3項罰責,公務員遭免除職務處分後也不得回任公務員;罰款則為1萬~100萬元。

而違法公務員若在案件審理期間辦理退休,新法也增訂可減少或剝奪其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退休金,若已支領也可以追回。另外,由於過去公務人員涉及刑事案件,公懲會往往要等到判決終了才處理,導致有案件經過數十年,但公懲會判決卻一再延宕的情形。因此本次三讀條文也增訂「屋頂條款」,賦予公懲會在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不必等到三審定讞。

不過,由於修法不溯及既往,因此即便新法公布實施後,仍無法適用於郭冠英、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以及前營建署長葉世文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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