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台灣主權 卻忽視人權
針對日前我國駐美外交官涉嫌壓榨菲藉移工,使其超時工作,且未依合約,剋扣對方護照與薪水,以及限制人身自由,遭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一事,外交部表示美方做法違反台灣與美國簽訂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並要求美方放人。但根據行政院長說法,駐美外交官只享有執行公務有關的豁免權,並非每一項都有豁免權,純屬私人行為時更沒有。
外交部把案情分成兩部分,目前全力捍衛外交官豁免權,將重點放在有無豁免權的主權層次,卻較少觸及實情部分,如果真的要捍衛國家尊嚴,就不應該忽視虐傭的人權問題。根據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一般外交官因其身分享有豁免權,駐美官員的豁免權則須依個別行為的性質來判定。要問的是:劉姍姍案件,聘請幫傭算是職務範圍內行為嗎?外交部聲稱,菲傭聘用和公務相關,因此劉享有豁免。可是這種解釋是否成立還有爭議,從美方行動來看,顯然並不認同台灣的主張。
既然要談主權,就不能忽視人權,有人權方能護主權,但這次外交官被逮事件中,我們看到的是,所謂的主權不過是檯面上的假議題,檯面下侵害人權才是政府不敢說的祕密,公務體系對國際人權無知,真不知台灣人權如何向前走?台灣社會的人權價值觀很有待加強,我們必須認清,唯有先達到國際人權的標準,才有辦法捍衛國家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