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反恐法草案 軍隊可直接介入恐攻
中國大陸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二審稿25日提請中共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審議,增訂「在公安人員尚未抵達恐怖攻擊事件現場時,軍隊、武警可行使現場指揮權」。
據《新京報》26日報導,反恐法草案中,在恐怖組織和人員認定上,初稿由中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反恐工作領導機構提出認定申請,採行政認定為主。
經過中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後,建議增加規定,讓法院在審判刑事案過程中,可依法直接認定恐怖組織和人員,並增加外交部為向大陸反恐工作領導機構提出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申請部門。
所以二審稿便增加「恐怖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未能到達現場時軍隊、武警相應人員行使現場指揮權的規定」。這意味著中共容許武裝力量可直接介入被認定為是恐怖活動的事件中。
此外,在定義恐怖主義上,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把反恐法初稿中「影響國家決策、製造民族仇恨、顛覆政權、分裂國家的思想、言論和行為」等刪除,修改為「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的主張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