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上路 混摻白米銷售最高罰1500萬

【記者施芝吟/綜合報導】

過去曾爆發國產米與進口米混摻銷售事件,農委會新修正《糧食管理法》18日正式上路,國產米與進口米禁止混合銷售,違者最高可罰1,500萬元;而摻偽假冒、廣告不實可罰400萬元,並按次處罰。若遭罰業者1年內再犯同一規定錯誤,不同產品也可依法究辦。

《糧食管理法》部分修正條文生效施行,農委會說明,原法對於市售食米之違規處罰規定,不太符合現代銷售管理需求,為嚴防不法,修正6大重點,包括國產米與進口米將不得混合銷售並提高罰金、散裝米納入《糧食管理法》管理、一定規模以上加工及進口業者應記錄糧食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等。

新法也將過去雜糧行販售的散裝米納入追蹤、追溯系統,適用《糧食管理法》。為避免廠商利用更換品牌繼續販售違規產品及規避處罰,農委會表示,已修正裁量基準,糧商經通知限期改正後,於1年內再次查獲其他不同產品違反相同規定者,將不再通知限期改正,而直接裁處罰鍰。違規情節重大者,也有可能廢止糧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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