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危機所表現的中國法治困境

⊙胡少江

香港學生和市民發起的「雨傘運動」已經一月有餘。雖然學生與香港特區政府代表,已經進行過一輪公開對話,但是幾乎在所有的問題上都無法達成共識。而北京中國政府的態度日益強硬,不僅對香港民眾要求修改政改方案的呼籲絲毫不讓步,而且進一步通過其控制的親北京政黨和其他社會組織,以法律、社會輿論、街頭反抗議等各種手段,全面封殺反對派。而示威的學生和市民則認為,北京和香港政府根本沒有談判的誠意,因此也拒絕做出妥協。

目前香港出現的這場社會對峙,不僅展現了香港政治改革的困境,同時也折射出中國政府所宣傳的「依法治國」概念的困境。從表面上看,目前香港的未經批准的街頭抗議,尤其是在金鐘和旺角出現的堵塞交通的抗議活動,是違反現有法律的行為。中國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抓住這一點,不斷指責學生和市民破壞香港的法治傳統。

這種指責似乎並非完全沒有道理。在中國政府看來,雖然香港和中國本土實行一國兩制,但是北京對香港事務仍然有最後的法律解釋和制定權,因此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2017年特首選舉辦法,所做出的決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香港民眾反對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就是對中國政府至高無上的法律權威的挑戰,就是對法律的挑戰,就是對法治的基本原則的挑戰。

但是中國政府忽視了法治原則背後的更為根本的原理,那就是一個國家的法律應該表現人民的意願和要求,法律制定的過程也應該體現公正的原則。根據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所做的國際承諾,和香港基本法所制定的香港高度自治的原則,在香港特首、香港民意機構的選舉這些地方事務上,完全應該遵循「一國兩制」的原則,由香港人民通過充分的協商和民主的方式決定。

香港的市民通過各種方式,表達了他們希望充分參與從提名到投票選舉特首的全過程。這種要求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卻在兩個月前,斷然切斷對話的任何可能性,單方面宣布了一個不得人心的,由中央政府控制的機構來篩選候選人的方案。北京的做法雖然從程序上看是「合法」的,但是他們所制定的這個選舉法卻是沒有民意基礎的,他們的立法過程也是不公正的。

按照不公正程序通過的、沒有民意基礎的法案,理所當然的會引起社會的反抗。從表面上看,是抗議者拒絕執行現有法律。但是從本質上看,是人們對違反民意、違反基本法理的「惡法」的挑戰。一個正常的法治社會,應該有一套文明的方式,來解決這樣的問題。全面真誠的社會協商是絕對必要的,在許多時候,採取充分表達民意的全民公投的方式,也是必要的。拒絕通過文明的方式來解決現有法律和廣泛民意之間的衝突,其實是對法治原則的更根本的違反。

中國的人大常委會的成員是由一黨專政的執政黨領導層指定的,這個機構的決定常常無法代表民意,既不能代表大陸人民的民意,也不能代表香港人民的民意。由這樣一個機構頒發一個與民意對抗的法律,然後以法治的名義強迫推行,這樣的做法不是依法治國,而是強姦法治原則,強姦人民意志。中國執政黨將這樣的做法解釋為「依法治國」,實際上是將黨的利益凌駕於法治原則和民意之上的表現。這樣的法治,在香港無法推行,在大陸也毫無前途。──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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