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產假薪水不得低於平均工資

【記者莊麗存/台北報導】

根據《勞基法》規定,女性勞工可請56天產假,請假期間工資照領,但有些行業採獎金制,導致產婦在產假期間領的比較少。勞動部發布最新解釋令,勞工產假期間,若薪水低於生產前6個月平均工資,需以平均工資計算,或是前1個月的平均薪資取其高,來做為產假8週的給薪,新規定即日起上路。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謝倩蒨表示,依現行規定,請產假的孕婦雖然工資可以照領,但有些行業採取獎金制度,例如業務員、仲業者等月薪都是浮動的,獎勵金的收入就會大幅度減少,薪水自然領不多,若依舊規,不盡公平。

勞動部指出,為避免女性勞工領不到獎金,勞動部新規定規範,產假期間薪水,是依生產前已領取或屆領的1個月工資(需除以30按天計算),若低於生產前6個月平均工資,需以平均工資計算。

但勞動部也提醒,有些準媽媽因為懷孕,反而工作運更好,生產前可能業績特好,那麼在產假期間的薪水,則以高薪資為計算標準,不受新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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