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奇正共諜案 二審判刑18年
前國防部軍情局上校羅奇正涉共諜案,經《軍審法》回歸普通法院審理後,台灣高等法院10日更二審宣判,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等罪,判處18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沒收不法所得7百餘萬元,全案可上訴。
羅奇正被控2007年起,利用軍情局職務之便竊取軍機,再儲存於隨身碟內,由台商羅彬帶往香港交給中共情報人員。中共國安局獲取機密後,再「餵交」部分中共情資給羅奇正,供他做績效。台灣國安單位接獲線報後,對羅奇正展開偵辦,意外查獲前陸軍少將羅賢哲也被吸收為共諜。
更二審認為,羅奇正身為情報人員,長期受國家栽培,竟迷失於金錢誘惑,已犯《陸海空軍刑法》的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罪,因此判他18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並追繳不法所得12萬餘美元(約新台幣356萬元)、港幣105萬餘元(約新台幣39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