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第5379號法案 制裁迫害人權中共官員
美國國會眾議院7日公布第5379號法案的內容,該法案要求禁止參與嚴重人權迫害的中共官員入境美國,如已頒發簽證,予以取消。制裁方式除禁止入境外,還包括凍結財產等經濟制裁。
提案的眾議員克里斯‧史密斯(Rep. Smith, Christopher)7日表示,將持續推動該法案的通過,讓中共迫害人權者清楚犯下殘暴罪行的後果。他強調,中共強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暴行必須停止。
史密斯表示,他們可以做的最基本的一件事,就是拒絕發給那些踐踏人權者及其家屬簽證;如果法案通過,將成為美國的一項法律,美國將拒絕發給這些罪犯及家屬簽證;也要藉由法案告訴這些人,不能逃脫罪責。
史密斯指出,他在1999年11月18日晚上,提出了眾議院第一個關於法輪功的決議案(218號參眾兩院共同決議案),要求中國當局停止鎮壓法輪功學員。他說:「我們必須意識到,一個政府對這些平和的法輪功學員的鎮壓,酷刑折磨,非法逮捕和監禁,在文明國家和文明社會是不能接受的。法輪功學員承受了如此多的苦難,包括強摘器官那些殘暴行為,這些都必須停止。」
史密斯鼓勵人們將這些罪犯的罪行曝光出來,「當中國終於自由的那一天。(人們)能提出尖銳的問題,誰在哪裡,做了什麼,他們(中共官員)將為自己所犯下的殘暴罪行,被繩之以法。」
中國人權保護法案
第5379號法案要求「對中國嚴重並持續侵犯人權或粗暴侵犯國民或其家人的人權的責任人實施制裁,保障在中國的普世自由,並用於其他目的。」
該法案指出,禁止嚴重並且持續侵犯人權的責任人和粗暴侵犯人權的責任人進入或被許可進入美國;(這些責任人)沒有資格獲得進入美國的簽證或被許可進入美國;對於已經簽發的簽證或其他文件根據美國《移民法》予以撤銷。
該法案還提出經濟制裁措施,對於粗暴侵犯人權的責任人,凍結其在美國的財產和利益,限制或禁止金融交易以及進出口(交易)。
法案適用迫害者親屬
制裁對象主要包括:嚴重並持續侵犯人權的責任人和粗暴侵犯人權的責任人;其中,粗暴侵犯人權的責任人包括在世界各地共謀或指揮粗暴侵犯中國國民及其家人的人權的責任人,以及從嚴重和持續侵犯人權或粗暴侵犯人權行為中,物質上或者經濟上受益的個人。
這項法案還有附加制裁措施,其中包括:對於名字連續2年出現在嚴重並持續侵犯人權的制裁名單上的個人,須追加處罰或制裁措施。其個人以及任何直系親屬,沒有資格參加或受益於任何美國政府資助的計畫、項目或者活動。
第5379號法案中「粗暴侵犯人權」的定義包括「酷刑、強制失蹤、法外殺人、強姦、長時間和惡劣(條件)的監禁,強迫墮胎或絕育,或者其他嚴重和持續的剝奪個人自由行為,包括精神或醫學試驗或者強制摘取因行使國際保障的人權而被監禁的人士的器官。」
該法案中「嚴重和持續的侵犯人權」的定義包括「侵犯言論自由或互聯網審查、宗教自由、集會和結社自由或侵犯個人在不擔心被逮捕、恐嚇、任意拘留、財產破壞或沒收、巨額罰款,工作和專業喪失的情況下,自由參加上述活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