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業抽佣 內政部:6%為上限
買賣房子房仲業者通常會收取部分的仲介費用(佣金),內政部昨(5)日表示,支付買賣雙方的服務報酬最多不可以超過「房屋實際成交價6%」,目前房仲業者固定的行情是向賣方收取4%、向買方收取1~2%的佣金,總計不得超過6%佣金。
內政部表示,民國89年間訂頒「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規定房仲業者或經紀人員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服務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金額的6%。
內政部指出,這6%並非固定收費比率,是房仲業者或經紀人員視個案狀況的收費標準向消費者說明,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內政部說明,如果查獲違法,除了要加倍奉還收取的差價再加計利息之外,還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