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質疑經部擬修核廢選址條例
現行法令規定,核廢料選址要經過地方公民投票同意,不過由於爭議太大,地方政府拒絕辦理公投。但立委鄭麗君22日指出,經濟部在明年預算裡編列一項30萬元的「法律事務費」,用途為「辦理核廢〈選址條例〉修法相關律師費用」,鄭麗君懷疑,政府企圖讓2011年原能會所提的「反命題」公投修法捲土重來,強行通過核廢選址。
現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處置條例〉第11條規定,核廢料候選場址的確定,須經地方公民投票同意。但經濟部公告的「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2地建議候選場址,地方政府都拒絕辦理同意公投。
因此原能會2011年時曾提出〈選址條例〉修法,企圖將政府主動辦理同意公投,改為人民自己連署提出反對公投,若「反對不成」、「無人提案反對」、「提案或連署未達門檻」、「地方政府拒絕辦理公投」等,都視為同意設置核廢料貯存場,不過由於反彈聲浪過大,因此暫時擱置修法。
鄭麗君懷疑,倘若通過經濟部擬提出的版本,政府就會食髓知味,未來只要台灣人民強力反對的政策,政府都會用反命題方式設局,強行通過政策。
對此,經部官員表示,核廢〈選址條例〉主管機關原能會才可提案修法,而經濟部已向原能會反映過去推動核廢選址過程面臨的問題,並由原能會組專案小組研究,但目前未定案。30萬元法律事務費則是預編性質,以解決日後辦公投時可能面臨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