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投資台觀光旅館 內政部:未依法 則廢許可
內政部11日表示,陸資來台投資觀光旅館取得及使用不動產,已訂有完整之管理配套措施,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定期稽查使用情形外,未依核定期限或計畫用途使用者,即廢止許可,並限期出售,逾期未出售則通知地方政府進行標售。
內政部表示,開放陸資來台投資觀光旅館業,陸資為觀光旅館之開發或經營需要,需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9條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同意,並送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初審,報經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審查許可後取得所需之不動產。
內政部指出,為確保陸資經許可取得不動產後,依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限及用途使用,依許可辦法第16條第2項及第17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稽查其取得不動產物權後之使用情形,如發現有未依相關法令規定之使用者,將予以制止,並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當地主管機關要求在限期內出售,逾期未出售則由地方政府來標售。
內政部說,依許可辦法第11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觀光旅館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尚得視發展現況及產業需求,訂定用地總量管制基準,作為准駁之依據,並於核准後列冊管理。
內政部表示,隨著兩岸經貿逐步開放,將秉持適度開放與有效管理之原則,檢視並強化現行陸資來台投資不動產之相關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