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假處分案 國民黨提抗告
日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司法關說遭國民黨撤銷黨籍,台北地方法院(或稱台北地院,法界人士通常更會簡稱為北院)裁准王金平「假處分」聲請,得以繼續行使國民黨黨員權利。國民黨16日提出2項理由抗告,分別是政黨內部事項,法院沒有審判權;以及王金平立委資格,在註銷黨籍公文送達立院時已消滅,沒有「假處分」必要。
日前台北地院一審判定,准許王金平以938萬1,210元為擔保,並在黨員資格判決確定前,仍保有「立委」及「立法院長」資格。由於日前開庭時,相較於王金平的7名委任律師,國民黨只有1名律師陳明進行攻防,因此本次開庭,再新增林合民、李永裕2名律師加入抗告。
台北地院發言人行政庭長賴劍毅表示,據〈非訟事件法〉規定,處理抗告事件大約需要7個工作天。原因為受理抗告後,必須將繕本寄送給王金平,經簽收後再以郵件回覆,完成此項程序後,北院會將程序文件及卷宗立即送交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賴劍毅強調,若按程序走,高院恐怕無法立即審理本案,可能會與外界期待的時效有落差;至於高院合議庭什麼時候會開庭處理,必須由合議庭自行斟酌決定。
對於本次抗告陳明表示,主要有2項抗告理由,首先是政黨對黨員處分,屬於政黨內部自治事項,普通法院並無審判權;且北院受理「假處分」聲請,並在開庭後馬上做出裁定,讓國民黨來不及補陳理由。
陳明指出,其次是依〈選罷法〉第73條規定,全國不分區立委,在就職後喪失所屬黨籍時,也同時喪失立委資格;因此在中選會受理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資格的公文,且撤銷公文也已送達立法院的情況下,行政程序應該已經完成,王金平沒有「假處分」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