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地價稅減免 申請期限至9月23日
財政部賦稅署11日表示,102年度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而適用於千分之2的特別稅率應在9月23日前提出申請,才可納入今年度的適用特別稅率,超過期限申請者,則從明年開始計算。
財政部表示,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以適用特別稅率,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地價稅者,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依同法第4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才可享有基本稅率千分之2,超過申請期限今年度申報需課徵千分之10的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課徵地價稅的基準日以8月31日為基準點,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需繳納102年地價稅。
102年地價稅係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今年年初重新規定地價之公告地價計徵,基本稅率為10%;如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提醒,如未申報而有逃漏稅或減輕稅賦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並將處依少繳的稅額,處以3倍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