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收賄案 改重判7年6月
2006年間,立委高志鵬被指控協助台中市東豐閣公司向國有財產局中區辦公室遊說、收賄。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一審認定高收賄行為,撤回原判決,處7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而涉同案的前國會辦公室副主任姚昇志則判1年8個月、緩刑、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再上訴。
高志鵬與姚昇志協助東豐閣公司,承租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完事後,東豐閣以「政治捐獻」的形式支付50萬元的報酬,姚則收取50萬元。
更一審法官認為,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職務上行為採實質影響力說」的見解,認定職務上的行為,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的行為」,只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而立委受民眾遊說應屬義務性的「免費選民服務」,應保持其廉潔性、不可賄賂性。一旦受託行為涉及財產上利益的期約或接受,即涉及〈貪汙治罪條例〉。
高志鵬晚間在律師李勝琛陪同下表示,不知助理在外與他人談的條件,也從未利用職務施壓任何人,重判7年6個月不公平,他將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