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漏洞 學者:用法律解釋彌補

司法人權促進會理事長、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右一)指出,這次的修法不僅倉促,無論在程序或內容上,都有出現非常多瑕疵。(記者陳柏州/攝影)
司法人權促進會理事長、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右一)指出,這次的修法不僅倉促,無論在程序或內容上,都有出現非常多瑕疵。(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

〈會計法〉修法原本可讓民代、學者特別費有條件除罪,不過法條中卻獨漏「教」字,恐讓教授無法適用除罪條款。司法人權促進會理事長、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則建議,可以用「法律解釋」的方式,將「大學教授」納入「學術機構研究人員」的規範之中,不須透過行政院覆議。

會計法修法倉促 漏洞百出

針對〈會計法〉修正案搞烏龍,楊雲驊表示,這次的修法不僅倉促,且在程序或內容上,都有非常多的瑕疵,隨便都能舉出好幾項以上讓人不解的地方,而漏掉大學「教」職員的「教」字,只是缺失的其中一項。

楊雲驊認為,〈會計法〉修正應允許適度的「目的性擴張」適用範圍,大學教授與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都是因為執行政府研究計畫委託案,應一視同仁,若得到不同對待,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政院提覆議 楊雲驊:不適合

針對外界提議可由行政院提覆議。不過他認為,依〈憲法〉規定,行政院提覆議,前提必須是認為法案窒礙難行,且覆議是為解決行政與立法兩權間嚴重爭執的政治手段,就目前通過條文來看並不符合。

也有人建議,可將「大學教授」納入該法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其他人員」的範疇之中,不過,楊雲驊指出,雖然這個方式可行,但比較不嚴謹,定義過於模糊。

楊雲驊:沒有中飽私囊才能除罪

不過外界抨擊,此法是為涉貪教授、民代解套。楊雲驊表示,根據該法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非關研究執行的財務,而報支政府機關研究計畫費者,不適用不罰規定」。也就是若有「中飽私囊」者,還是要負刑責,沒有中飽私囊人員,才符合免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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