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遭重判10年 陸委會譴責籲釋放

香港民主人士黃之鋒。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香港民主人士黃之鋒。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戴德蔓、吳旻洲/台北報導】

香港民主人士黃之鋒遭香港法院依香港《國安法》重判10年。陸委會11月5日強烈譴責,呼籲港府停止政治追訴,立即釋放無辜遭拘押人士。

黃之鋒被指控觸犯「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自2020年11月起持續因不同案件遭羈押或服刑,原定2027年1月就可刑滿出獄。

香港高等法院5日再以「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判其有期徒刑10年,預估黃之鋒要服刑至2036年才可獲釋。

這是自香港實施《國安法》以來的重判之一,僅次於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20年監禁,與前香港大學法律學者戴耀廷(Benny Tai)的10年刑期相同。

台灣基進黨主席王興煥分析,中共以港版《國安法》收回香港自由引發抗爭,再以抗爭造成的「法治危機」為由,加重懲罰抗爭者,被告罪責的輕重,取決的不是其行為,而是政權的恐懼程度。

陸委會、總統府籲釋放

台灣政壇在5日發聲力挺黃之鋒,對於中共及港府持續利用《國安法》等威權工具,對香港民主人士羅織罪名,進行無止盡的政治追訴,打壓人民追求自由、民主與人權的合法權利,總統府與陸委會都對此高度關注並予以最嚴厲譴責,呼籲立即停止打壓與迫害,釋放遭不當拘押的民主人士。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表示,追求民主不應成為罪名,年輕人的理想,不該以失去自由作為代價,人民追求自由民主的意志,絕不會因為威權打壓而消失。

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也發文聲援,為了讓香港變得更好,黃之鋒15歲就走上街頭;作為一位媽媽,她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有一天要生長在這樣社會裡;她不只希望黃之鋒能早日重獲自由,更希望港人有天能掌握自己的命運,不再活在恐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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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04日 |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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