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退休官員淪共諜 遭判5年
台商鄭明嘉、行政院退休官員胡鵬年涉嫌為中共發展組織,接觸對象包含里長、政府退休公務員等被高檢署起訴。台灣高等法院10日宣判,判鄭明嘉10年6月、胡鵬年5年,痛批兩人無視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鄭明嘉長期赴中國經商,曾任中共統戰部外圍組織要職及廣州市政協列席委員,自2021年起吸收赴中任教的胡鵬年,並安排胡男接受中共對台工作人員指示,在台尋找可接觸、吸收的對象。胡鵬年接觸對象包括現退役軍人、政治工作者、里長、退休公務員及國防承包商等,也試圖掌握政府部門及民意機關內部動態,所幸多數並未吸收成功。
法院指出,鄭明嘉於2021年、2025年間,以交付聯絡資料或前往中國會晤,提供中共統戰部門人士接觸、拉攏及吸收胡鵬年、黃姓人士的機會。胡鵬年遂同意成為中共統戰機構組織可用人力而發展組織,黃姓人士則未予回應。鄭明嘉所為屬集合犯,最終論以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既遂罪,判刑10年6月。
胡鵬年2021至2024年間,亦以交付聯絡資料或安排赴中國會晤等方式,提供中共統戰部門人士得以接觸、拉攏及吸收陳姓、葉姓及涂姓人士的機會,但3人均未給予回應而發展組織未遂。法院因此依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未遂罪判刑5年。
胡鵬年攜中共通訊設備入台
高院批助長統戰、嚴懲不貸
高院審酌,鄭明嘉、胡鵬年均無視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依中共統戰部門人士的指示配合提供機會予其接觸、拉攏、吸收新對象,胡鵬年甚至實際將中共所提供的特定通訊設備攜入台灣並交付他人,對中共統戰勢力增長,具有相當助益,自應嚴懲不貸。
高院強調,中共政權迄未放棄以武力或其他非和平方式對我國施壓,對我國國家安全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兩岸人民基於經貿、文化、學術或私人情誼的正常往來,法律固非一概禁止,然兩岸交流並非毫無界限,更不得以「交流」為名,規避國家安全法制對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組織行為的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