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 《洗錢防制法》3大修正
行政院會在13日通過法務部擬具之《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及發行穩定幣等行為列為《洗錢防制法》特定犯罪範疇,相關犯罪後續如有洗錢行為,均可適用洗錢罪處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洗錢防制工作為打擊犯罪、維護金融秩序的重要基礎,隨著犯罪手法及資金移轉方式快速變化,相關法制也必須依國際標準及實務需求持續精進,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後,須盡速完成後續子法及配套措施,並持續強化跨機關合作與資訊共享。
關於本次修法重點,法務部提到,首先,將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即提供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犯罪增列為洗錢罪之特定犯罪。
另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制定公布,將該法第48條第1項之罪一併納入,包括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及發行穩定幣等行為,使相關犯罪後續如有洗錢行為,均可適用洗錢罪處罰。若涉及前述洗錢且金額達1億元以上,將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幅提升對地下金融的懲罰力度。
第二,法務部說,法案參考國際標準,明定實質受益人的法律定義,涵蓋對客戶具有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由他人代為交易之本人,以及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有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並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部及相關機關訂定具體審查及辨識方法。
另將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現行「實質持股股東」修正為「名義持股股東」,使規範範圍與國際標準一致。
第三,法務部說,為強化跨部門洗錢防制合作,增訂相關公務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調取或查詢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受處罰鍰之相關資訊。
卓榮泰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卓院長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同時請法務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部會,盡速完成後續子法及配套措施,並持續強化跨機關合作與資訊共享,確保本次修法具體落實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