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消防員殉職案移工未定讞即遣返 移民署:收容非羈押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新竹縣湖口鄉2023年12月發生移工宿舍火警,新工消防分隊長游尚樺在搜救過程中不幸殉職,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2名涉嫌抽菸釀禍的越南失聯移工。其中一名黎男經一審判決無罪,在檢方上訴期間遭遣返出境,讓家屬難以接受。移民署表示,「行政收容」不可替代「刑事羈押」。

據媒體報導,殉職的游姓分隊長父親表示,沒有人主動告知他被告移工已經離境,直到收到法院的通緝通知單,才知道被告竟然遭遣返。他認為,一審判無罪不代表二審也無罪,若經三審定讞確定無罪,他願意含淚接受,但如今被告已返回越南,不可能再回台灣受審,即使發布通緝也於事無補。

對此,移民署說明,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當移民署知悉外國人涉刑事案件時,應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通知司法機關,除司法機關有限制出國等情形外,依法得強制驅逐出國。本案不幸事件發生後,移民署立即與警方等相關單位成立專案小組,短期內將涉案2名移工緝獲到案,並依規定函文司法機關確認無限制出境或羈押後,才執行遣送出國。

移民署進一步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708 號解釋」意旨,移民署收容外國人之目的,是為確保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得以執行,而非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也就是不得以「行政收容」代替「刑事羈押」。此外,如須延長收容,須經法院裁定始得為之,合計最長不得逾100天,因此不能以「無限期收容」方式等待訴訟終結。

移民署強調,對於消防員冒險救災的英勇事蹟致上最高敬意,也充分理解家屬追求真相的心情,移民署全力配合檢警偵辦,相關行政程序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規定辦理,絕無縱放。維護法治與社會秩序是政府機關的共同目標,移民署將以最嚴謹的態度面對各界建言,並與司法機關緊密合作,研議改善相關行政作業流程。

根據法院判決書顯示,此案經檢方起訴後,新竹地院裁定黎男自2024年9月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因拘傳不到而發布通緝,限境期滿後再延長8月,期間將他逮捕歸案,法官認為雖有逃亡之虞,但無繼續限境的必要,2025年9月23日裁定解除,交由移民署暫予收容,並於同年10月15日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對黎男限境。

但法官認為,限制出境、出海是法院的職權,檢方並無聲請權。且移民署收容是為執行遣返出境,與法院限制出境相互衝突,若繼續限境反而會使黎男無法被收容而繼續違法居留;若因「上訴後被告可能改判有罪」而裁定限境,恐使原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再次無法執行,本末倒置。新竹地院同年11月3日駁回檢方聲請,今年1月駁回抗告,黎男5月遭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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