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逃中國20年想回台 駕船9小時偷渡判刑2月
海巡署南部分署今年3月25日在曾文溪口發現1艘小型動力船,無船籍資料或明顯識別標誌,一度傳出恐是中國灰色襲擾測試手段。經查,竟是一名李姓槍砲通緝犯,潛逃中國約20年後想回台生活而偷渡。台南地院認定,李男犯《國安法》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罪,判刑2月。
海巡署南部分署於3月25日下午4時5分,在曾文溪口西方5.8浬偵測鎖定1個可疑目標,守望哨於大約30分鐘後趕抵現場,發現只剩一艘動力小船停在水際沙灘處,清查現場跡證後,當天下午5時30分通報警方展開岸際擴大搜索;經連日過濾相關事證後,鎖定一名偷渡入境的國人李男,10天後在基隆將他查緝到案,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南檢調查,李男早年因涉刑案,於2006年間就潛逃至中國藏匿,後經新北地院通緝在案,未料,20年後他突然想回到台灣生活,於3月25日上午7時30分許,獨自駕駛一艘配有舷外機的中國製小艇,從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縣六鼇鎮「虎頭山碼頭」出海,朝著台灣航行,當天下午4時許便抵達曾文溪南岸清草寮堤防沙灘,上岸後再輾轉逃至基隆。
檢察官認為,李男本是我國設有戶籍的國民,且並未喪失國籍,因此他出入台灣並不需要事先聲請許可,不符《入出國及移民法》未經許可入國罪違法要件。但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之必要,對於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均得實施檢查,而李男卻以偷渡方式入境逃避上開檢查,涉犯《國安法》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罪,依法起訴。
台南地院審酌,李男是智識健全之成年人,當知國家入出境管理之重要性,並應循正當管道入出境,但他竟為躲避追緝,獨自駕駛中國製小艇偷渡入境,規避海岸巡防機關之入境檢查,危害國家海防安全,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考量他已坦承犯行,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