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增「大老婆條款」防拋棄繼承避稅

行政院30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宋碧龍/攝影)
行政院30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張原彰/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30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應依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重,分別由受贈人負擔一定遺產稅,又被稱為「大老婆條款」,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遺贈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免稅,但若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早前曾爆發一起爭議案件,一名陳姓男子在去世前一年將市價3億元股票贈與原配,遺產稅總額達5,700萬元,但在陳姓男子過世後,原配和親生子女拋棄繼承,讓高額遺產稅落在另一名非婚生女兒身上。

憲法法庭判決《遺贈稅法》「部分違憲」,要求財政部檢討修法,期限到今年10月。

死亡前2年贈產 按比例課稅

為此,行政院會30日通過財政部修法。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修正重點有三項:第一,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即擬制遺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該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第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算;第三,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及刪除分期繳納之金額限制,有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

財政部以一家四口為例,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為配偶及兩名子女,遺產總額5千萬元,包含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1千萬元及其他遺產4千萬元,應納稅額為200萬元。

修法前,配偶、子女得「共同負擔」200萬元稅額,填發一張遺產稅繳款書。

修法後,將「按受贈比例」分別負擔。在擬制遺產部分,配偶作為受贈人,應納稅額為40萬元(200萬乘1千萬,然後除以5千萬);其他遺產部分,納稅義務人為包括配偶、子女在內的繼承人,應納稅額為160萬元(200萬乘以4千萬,然後除以5千萬)。◇

財政部以一家四口為例,說明擬制遺產(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及其他遺產稅額之計算及納稅義務人。財政部以一家四口為例,說明擬制遺產(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及其他遺產稅額之計算及納稅義務人。(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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