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蹺課不得記警告?教部:尊重地方權責

教育部示意圖。(記者宋碧龍/攝影)
教育部示意圖。(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莊璦筠/綜合報導】

近日桃園市教育局要求各校修改校規,學生若蹺課、遲到不能以記警告的方式懲處,引發熱議。對此,教育部表示,尊重縣市自訂獎懲法規,兼顧教師行使合理管教權和保障學生權益。

據媒體報導,桃園市教育局近期要求各校檢視校規,刪除一些不適當條文,例如學生蹺課、遲到等不良行為,都不能以記警告的方式懲罰,引發外界對學校紀律管理界線的討論。

對此,教育部向媒體表示,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縣市則依照準則訂定自治法規,並協助學校檢視校內規定,確保符合法令規範。尊重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依法監督所轄學校,並建議學校在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時,應兼顧教師合理管教權行使及學生權益保障。

依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12條規定,學生於授課日的出缺席狀況,可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的輔導或管教措施,但不能加以懲處。立法說明中解釋,出缺席已納入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出席率也是畢業條件之一,如果再用獎懲規定辦理,會導致重複列計。

另該獎懲準則第7條列出教師可採取的一般管教措施共16項,包括口頭糾正、要求書面自省、適當增加工作、通知法定代理人等。基於導引學生發展考量,教師可在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採取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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