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獨立宣言 新聞小辭典

【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

《美國獨立宣言》(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為北美洲13個英屬殖民地宣告自大不列顛王國獨立,並宣明此舉正當性之文告。1776年7月4日,本宣言由第二次大陸會議於費城批准,成為美國獨立紀念日。宣言之原件由大陸會議出席代表共同簽署,並永久展示於美國華盛頓特區之美國國家檔案館。此宣言為美國最重要的立國文書之一。

《美國獨立宣言》在美的地位不可言喻,與美國《憲法》、《權利法案》一起被陳列在國家檔案館裡。

然而,《美國獨立宣言》最讓人傳頌的是人權、自由普世的價值:「凡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賜,擁諸無可轉讓之權利,包含生命權、自由權與追尋幸福之權。」

宣言也指出,當一連串的濫權者與篡奪者執迷不悟,迫人民屈服於絕對專制下時,推翻此政府,是其權利,是其義務,並為未來之安穩,提供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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