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配曾任職中共黨政軍 訴願在台定居遭駁回

【記者戴德蔓/台北報導】

一名中國籍曹姓女子來台居留多年並在台育有1子,去年申請在台定居時因為曾經任職中共地方黨政機構與國有獨資公司,被內政部定居審查會認定屬中共黨政軍單位,且疑有異常涉中活動,因此不予許可定居,3年內不得再申請。曹女提起訴願,主張當年只是「跑腿打雜」,拒絕定居恐有迫害人權之虞,行政院近日駁回訴願。

據行政院公布的訴願決定書,曹女2015年2月獲准來台居留並取得長期居留證,有效期限至今年7月19日。去年8月她申請在台定居,但內政部同年10月召開定居審查會,決議不予許可。

內政部認定,曹女曾經任職河南省新鄉市鐵路處專員,以及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街道辦事處南橋辦事處主任等職務,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等規定,不符定居資格,並限制3年內不得再申請。

曹女主張,2009年她與洪姓台灣配偶結婚,2012年生子,當初申請來台時就已據實告知相關工作經歷。當年工作只是學校畢業後分配的基層職務,內容包括跑腿與購買辦公用品等,「只是打雜工作」,且當時也順利取得居留許可。她並指出,她任職的單位不在陸委會2004年公告的中共黨政軍機關名單中,原處分有裁量恣意之嫌;她在台灣育有孩子,若不准定居,恐有迫害人權及違反人倫之虞。

內政部表示,陸委會2004年的公告是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的函釋,適用對象為台灣人民,與中國人民定居案件不同。陸委會2025年9月函復認定,河南省新鄉市鐵路處為新鄉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街道辦事處南橋辦事處則是地方街道辦事處,兩者均屬中共黨政軍單位,故決議不予許可並無違法。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指出,依曹女當年申請依親居留時自行填寫資料,她於1991年至1996年在河南省新鄉市鐵路處辦公室擔任專員,2001年至2006年於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街道辦事處南橋辦事處擔任主任。

訴願會認為,曹女曾任職務屬中共黨政軍單位「相當明確」,且她在申請定居時未如實申報相關經歷;另外,相關單位也認為她「疑有異常涉中活動」,因此將其註記為「遇案嚴審」對象,原處分並無不妥。曹女目前仍持有長期居留證,仍可依規定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未影響其與家人團聚等權益,因此決定維持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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