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監控防逃失靈 法制局籲修法補強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近年傳出涉重大詐欺案件被告在交保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破壞裝置棄保潛逃,引發社會質疑羈押替代處分的防逃效果。立法院法制局認為,現行科技設備監控的法律定位仍有整合空間,且科技設備監控偏重追蹤通報,應作為輔助而非主要措施,對違反者的遏阻效果有限。

立法院法制局報告指出,現行科技設備監控雖已納入《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但相關規範仍須結合同法其他條文,法規體系顯得較為分散,法制明確性仍有提升空間;且法院或檢察官命被告接受監控時,亦應審酌原羈押目的、科技設備功能、犯罪刑度、被告生活狀況及比例原則等。建議從立法層面明確其制度定位、適用要件等。

報告中指出,科技設備監控的核心功能在於追蹤、確認與通報,一旦遭故意破壞,仍可能存在從發報、確認到執法機關反應的時間差,對具高度逃亡準備、相當資力或外部支援能力的被告而言,難以如羈押般以實體拘束方式直接防止逃逸。建議將科技設備監控定位為高逃亡風險被告的輔助防逃措施,應視風險程度,併採限制住居、定期報到或其他必要措施。

此外,對於故意破壞、拆卸或規避科技設備監控,現行法並未訂定更直接與明確的法律效果。電子監控的成效,有賴配套措施與違反後的處置機制,如違反監控義務的法律效果欠缺明確規範,可能降低制度拘束力,建議明定故意破壞、拆卸或規避科技設備監控者,可作為認定有逃亡之虞的重要事由,並作為變更、加重替代處分或聲請羈押的依據,以強化制度嚇阻效果。

法制局建議,實務上強化高風險個案的審酌標準,綜合被告的犯罪性質、刑度、資力、跨境移動能力及外部支援條件,審慎評估是否仍適宜採羈押替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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