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急修假釋制度 17名受刑人不會自動獲釋
原《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20年或25年的固定殘刑,憲法法庭2024年宣判部分違憲,今年3月14日起有17名受刑人恐因無合法羈押依據而獲釋。為此,立法院13日緊急三讀通過修法,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成功填補因上述判決所造成的法律空窗期。
朝野雖對誰該為延遲負責互有指責,但最終以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為優先,快速通過分級門檻新制,根據再犯情節輕重決定10年、15年、25年不等之再申請假釋期,確保無期徒刑撤銷假釋者不會輕易出獄。
釋憲失效前夕立院緊急補漏
憲法法庭於2024年3月中做出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為《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20年或25年的固定殘刑,不符比例原則、違反保障人身自由意旨,屬部分違憲。判決也表示,相關條文於判決宣示日起屆滿2年時,即2026年3月14日失效。
法務部長鄭銘謙日前強調,該修法是因應憲法法庭判決中,認定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不分原因與情節輕重一律執行20或25年違憲,在釋憲兩年後該違憲規定自動失效,如今即將屆滿,部分受刑人恐因此提早釋放,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造成風險。
對此,法務部緊急修法,立法院長韓國瑜11日召集朝野協商,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於會中不滿表示,2年前就應啟動修法,現在卻要立院在14日前完成三讀。當時藍白黨團都拒絕法務部版本。
依犯罪情節設分級門檻
韓國瑜13日再度召集朝野黨團幹部討論,最終獲共識完成三讀。根據三讀後版本,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果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則併執行之。
三讀條文也明定,應執行的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為無期徒刑確定者外,若其確有悛悔實據,於執行屆滿法定期間後(分別為10年、15年、25年),得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出獄。條文規定,如果是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他罪而受未滿1年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為10年。假釋期間故意更犯他罪,如果受1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為15年。倘若假釋期間故意更犯他罪,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則是25年。
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10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刑法》第79條之1第1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