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修法通過 民團憂釀更多糾紛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立法院近日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等爭議法案,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2日指出,不只救國團曾隸屬於國家,其他包括《中央日報》等5個公司也是,若本法公布生效,將產生更多糾紛。

國民黨團、民眾黨團1月30日在立法院會強推通過「中天條款」、《黨產條例》、助理費除罪化等三大爭議法案,府院正評估採取不副署因應。

對此,賴中強建議,應優先考慮拒絕副署被稱為「救國團解套條款」的《黨產條例》,他提出三大理由,首先《黨產條例》的立法本旨,就是要處理因過去黨國不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之財產,使其回歸國有或原始所有權人,如回復不能,則追徵其價額。

賴中強說,如果某機構曾經隸屬於國家,但因過去黨國不分,後移轉成為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控制的財產,這樣不當取得的財產,正應該歸還國家;如此才能達到「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的立法目的。而立法院本次修法,明顯與立法目的相違背。

曾隸屬國家的附隨組織

不只救國團 還有5公司

賴中強表示,國民黨立委游顥等人主張,救國團曾隸屬於國家、且從事公益活動,因此修法把「曾隸屬於國家者」排除在「政黨附隨組織」定義之外。但問題是,經黨產會認定政黨附隨組織「曾隸屬於國家者」,並非只有救國團,如果本法副署公布生效,將產生眾多不預期的糾紛,難以解決。

他列舉,包括《中央日報》、「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票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油漆廠股份有限公司」與「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都曾經是隸屬於國家的國民黨附隨組織。

賴中強認為,救國團占有無論是無償移轉或賤價租用的國家土地,若屬都會區者,應收歸國有,興建社會住宅(例如劍潭青年文化中心);若屬風景區者,應收歸國有,轉型為優質長照機構,例如日月潭青年文化中心。以回復國有土地的公益功能,並解決政府社會住宅興建用地不足及少子化長照問題。◇

★相關閱讀:
延伸閱讀
川普提名華許接掌聯準會主席
2026年02月01日 | 1天前
行政院長讚神韻:視覺享受與震撼
2026年02月01日 | 1天前
川普:不介入民主黨城市騷亂
2026年02月01日 | 2天前
前營建署長:神韻展現舞台美學
2026年02月01日 | 1天前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