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遭吊銷駕照仍上路 大溪警開新制首件無照駕駛告發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表示,115年1月31日17時許,南雅派出所巡佐詹振昇於天色昏暗、雨勢不歇之際,騎乘警用機車於大溪區復興路一帶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攔查一部自小客車時,發現駕駛戴姓男子(66歲)之駕駛執照,因107年4月酒後駕車遭吊銷,卻仍駕駛其名下車輛上路,涉嫌無照駕駛。
警方指出,本案係依據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115年1月31日起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亦為大溪分局依新制舉發之首件無照駕駛案件,全案依第21條1項4款: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駕駛機車或小型車(酒駕吊銷)及第21條6項告發:機車或汽車所有人(車駕同人)提供汽機車駕駛人有第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行為之汽機車(10年內第1次)車輛移置保管並扣繳牌照。
警方進一步說明,新制對無照駕駛處罰大幅加重,重點如下:
• 罰鍰與移置車輛:
違反第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者,
機車:罰鍰 1萬8,000元至3萬6,000元
汽車:罰鍰 3萬6,000元至6萬元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 累犯加重處罰:
10年內第2次違反者,按最高額處罰;
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金額加重處罰;
若肇事致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 駕照處分:
致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再考領。
警方強調,本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共計16條,除部分條文另訂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均自115年1月31日起正式施行,警方將持續嚴格執法,杜絕無照駕駛及酒後駕車等高風險行為。
大溪警方呼籲,民眾切勿酒後駕車,更不可無照上路,以免害人害己,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