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批堰塞湖洪災撤離7疏失 消防署:花縣府回報已完成撤離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花蓮縣光復鄉長林清水涉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19死、5失聯案,受檢方偵訊時喊冤,認為花蓮縣政府應負更大責任;縣府則發出約2,500字的10點聲明,其中7點用來指控中央疏失,呼籲檢調單位應釐清各級政府間的權責歸屬。對此,消防署逐一駁斥,呼籲勿混淆視聽。

花蓮縣府28日發出聲明質疑中央在花蓮堰塞湖洪災時的防災應變作為有七大疏失。消防署表示,依照《災害防救法》與《地方制度法》規定,各級政府在災害防救工作中分工明確,撤離通報與執行由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負責,中央則提供警戒資訊、專業研判與必要支援,地方政府必須根據真實狀況提出需求,中央政府必然全力支援協助。

針對花縣府指控「中央7部會遲至10月中才完成疏散計畫」,消防署澄清,地方政府才是撤離執行主體,花縣府援引法規有所誤解,農業部早於7月26日發現堰塞湖後,第一時間即通報花蓮縣政府與光復鄉公所,並召開多次跨部會會議共同研商應處;花縣府也曾於8月12日因應楊柳颱風,依照規劃完成近700人撤離,並非遲至10月中才完成相關規劃。

至於「中央未主動擴大防災支援」之質疑,消防署表示,內政部於樺加沙颱風警報發布並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立即透過多元管道持續與地方保持密切聯繫,並提供經專家研判之高風險區域圖資供地方執行參考;9月21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也已預置兵力、警消人員供花蓮縣府調度撤離使用。此外,防空警報系統從未有用於堰塞湖警示的法制依據與實務前例。

而對於花縣府指控「中央對於馬太鞍溪堰塞湖影響範圍與撤離人數之專業評估,前後反覆不一,對防災工作造成重大衝擊」。消防署直言,當時花縣府已回報完成疏散,相關說法前後顯有矛盾。消防署呼籲,相關事實應以客觀調查結果為依據,各界勿以未經查證之說法混淆視聽,相關事證已送交司法調查,尊重檢調偵辦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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