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長治再查違規廚餘養豬 開罰120萬元

屏東長治鄉一處豬場經防疫稽查人員現場查獲,蒸煮槽內含有家用廚餘。(屏東縣動物防疫所提供)
屏東長治鄉一處豬場經防疫稽查人員現場查獲,蒸煮槽內含有家用廚餘。(屏東縣動物防疫所提供)

【記者簡惠敏/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聯合稽查小組去(2025)年12月30日查獲長治鄉一處養豬場,違規使用廚餘及動物性廢渣(死廢畜禽)作為飼料,事證明確,縣府28日公布裁處結果,已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裁處罰鍰100萬元,並依《飼料管理法》裁處罰鍰20萬元。

屏縣府表示,該場屬廚餘再利用登記檢核場,飼養豬隻共1139頭,依當時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規定,全面禁止使用廚餘餵飼豬隻,稽查人員於現場查獲廚餘蒸煮槽內含家用廚餘及動物性廢渣,立即開立全場豬隻禁止移動管制書,並同步採樣豬隻及廚餘送驗,初篩結果均為非洲豬瘟陰性,確認無疫情傳播風險。同時完成廚餘去化及場區、周邊道路清消作業,全面提升生物安全措施,維護本縣養豬產業安全。

屏東縣非洲豬瘟災害應變中心再次強調,為杜絕廚餘未經有效蒸煮造成防疫破口,本縣已公告全面禁止廚餘養豬。另於115年廚餘轉型期間,僅限完成蒸煮溫度及影像監視系統(AIoT)建置、運輸車輛裝設GPS,並經本府同意之畜牧場,方得使用動物性廢渣及畜禽屠宰下腳料;請養豬業者務必依規定辦理,切勿心存僥倖。

縣府指出,自今年起已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飼料管理法》裁罰基準,首次違規罰鍰均提高至20萬元。因此,違規載運廚餘並餵飼豬隻者,將同時觸犯上述兩法規,首次違規即裁處40萬元,最高可達400萬元,縣府將持續加強稽查,對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分,絕不寬貸。

現場拉設封鎖線執行廚餘去化,並開立全場豬隻禁止移動管制書。現場拉設封鎖線執行廚餘去化,並開立全場豬隻禁止移動管制書。(屏東縣動物防疫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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