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校園濫訴】校事會議修法 刪匿名檢舉
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的「校事會議」(校園事件處理會),面臨濫訴問題,教育部12日修正發布校事會議制度相關辦法,改由校長召集會議認定是否受理案件,採無記名投票,且校長不參與表決,並刪除匿名檢舉規定,新增輔佐人參與制度。但教團批評,修法對於惡意濫訴仍缺乏防堵機制,將損及親師生間的信任基石。
教育部表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簡稱解聘辦法),其制度設計原意是針對涉及教師不適任重大情事,提供明確且嚴謹的處理程序,但近年執行過程中,教育現場反映,部分檢舉案件性質輕微,或屬一般親師生互動、行政管理及考核懲處等爭議,卻仍以啟動校事會議及全外聘調查小組程序,導致出現濫訴、小案大辦、行政量能耗損等問題。
教育部指出,本次修正是在不減損學生保護前提下,檢視制度運作的落差,落實案件分流機制,並改善程序,使校園事件處理更為精準。
修正受理機制 校長不參與表決
修正重點包括建立親師生溝通預防機制,明定學校得透過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及行政晤談等方式,及早掌握教學與互動情形,發揮事前預防功能,避免問題惡化後才進入檢舉與調查程序。
修法也要求健全檢舉案件受理與分流制度,包括改由校長邀集外聘的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校事會議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共4人召開會議,認定是否受理,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校長不參與表決;並刪除匿名檢舉規定,以提升案件處理的嚴謹性與公正性。
新增輔佐人參與制度
教育部表示,辦法也明確規範校事會議僅處理《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案件,如案件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所定懲處情形,則回歸《考核辦法》處理;主管機關如接獲檢舉事件或知悉之事件,如認有不予受理情形,應通知檢舉人不予受理,且不通知學校處理。
為完善保密義務與洩密責任,修法明定參與案件處理的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與責任,違反者須依法追究責任;並新增輔佐人參與制度,明定行為人、被害人接受訪談時,得依法由輔佐人偕同到場參與,以協助其理解程序及表達意見;同時明定行為人於教師評審委員會陳述意見時,學校應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以利其充分陳述意見。
教團:導致校長行政責任模糊
針對本次修法,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批評,教育部不僅未能導正校園內「小案大辦」與「濫訴」歪風,反而進一步加劇行政內耗,嚴重損及親師生間的信任基石。
全教總指出,此次修法除保留《解聘辦法》全外聘調查員規定外,且《考核辦法》增訂規定,仍保留直接派員外聘調查程序,這種將管教行為法律化、法庭化的做法,將讓教育資源被虛耗於調查程序中,偏離了教育應以「導正」為核心的初衷。
針對新設置的案件受理審查機制,全教總認為,其設計與現行校事會議功能嚴重疊床架屋,且新制要求校長主持會議卻無權表決,不只導致校長在程序中的行政責任模糊,讓學校行政陷入運作困境,更缺乏對校園治理的專業尊重。
「以投訴取代溝通」已是校園新常態,全教總表示,從糾正常規被檢舉「霸凌」或「不當管教」,到成績評量被投訴「教學不力」,只要不滿意老師,就提出校事調查,而修法對於惡意濫訴仍缺乏防堵機制,保護學權與工作權並非對立。
全教總強調,支持處理不適任教師,但堅決反對將「管教行為」擴大解讀為「惡意霸凌」,反對行政調查權過度擴張,缺乏對教師名譽的補救措施,強制觀課措施介入,干預教師專業自主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