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赴中探親 對象限三親等內
針對中共統戰加劇,公務員赴中的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內政部在去(2025)年12月31日表示,今年1月1日起強化公務員赴中相關機制,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人員赴中探親、探病或奔喪的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
陸委會發言人梁文傑日前表示,有些公務員濫用探視四親等名義赴中,社會對於受管制的公務人員申請赴中探視表妹,似乎不太能夠接受,於是經過討論後做出修正。所謂的四親等是指表哥、表妹等;三親等是指叔叔、伯伯等。
內政部日前公告修正《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及相關行政規則。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公務員赴中相關法規,是為保護我國全體公務員,提高危機意識,維護國家安全,強化公務員赴中管理機制。同時明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人員未經申請許可,原則不准赴中,且申請時間修正為「7個工作日前」;並針對赴中有異常情事或失聯者,由所屬機關即時通報權責機關續處,以加強保障公務員赴中安全。◇











